考试工作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督促学生系统复习掌握所学知识、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方法,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完善考试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缓考
1.学生确因自身的特殊原因(如疾病)无法按时参加正常的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
2.缓考必须在该门课程考核的前三天申请。
3.申请缓考的学生,须持有关证明填写缓考审批表,经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后,方可缓考。缓考审批表分别交所在学院、开课学院、教务处备查。
4.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安排。
5.缓考成绩及格后以正常方式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6.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而无故缺考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纪律处分,参加课程重修。
二、补考
1.学生参加必修课或限选课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时,参加补考。
2.学院在上报课程考核成绩的同时,将补考学生名单的汇总表交教务处备案。
3.补考由开课学院在课程考核后下个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末负责安排。试卷一般采用正式考试时出的两套试卷中未使用过的一套。
4.补考成绩以“补**”方式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成绩及格后,以1分计算该课程绩点。
三、重修
1.学生补考仍不及格,或缓补考缺考,或缓补考不及格,或正常考核时无故缺考,或考核时作弊的,参加课程重修。
2.学院在上报课程补考成绩的同时,将重修学生名单的汇总表交教务处备案。
3.学生参加重修时,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在开学后第一周至第二周内办理课程重修审批手续一式两份,分别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留存。
4.重修在低年级的相同学期安排,期末考核时随同低年级一起安排。
5.重修考试成绩以“重**”方式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成绩及格后,以1分计算该课程绩点。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对教学的基本要求组织课程考核,在缓考、补考和重修考试中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